近日,穿紫河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门面租赁纠纷。
据调查,当事人苏某于2023年9月12日租赁曾某一门面,双方当日签订租赁合同,并支付了一年租金和壹仟元押金。合同签订的当晚,苏某考虑后又不想租了,于是申请返还租金。苏某认为双方只签了合同,门面一天都没有使用,理应返还;但曾某认为合同已经签订,不再退。双方电话微信沟通皆没有结果,后来冲突激化,曾某拒接电话,无法继续联系。无奈之下苏某找到穿紫河司法所,申请调解。

(调解现场)
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迅速介入,主动与曾某电话沟通和了解相关情况。曾某一开始并不愿意在司法所进行调解,并表示不退租金和押金。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进行了相关法治宣传,从法律法规和社会情理角度进行沟通,曾某才答应到司法所进行调解。
本次调解以《民法典》第八章违约责任相关规定为依据,讲法理的同时融入情理,让当事人双方相互体谅,互相理解。在司法所调解人员的努力下,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,并都做出了一定让步,最终达成共识,握手言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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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武陵区融媒体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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